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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1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9时许,在太和县**镇**村,范某某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范某某用锄头击打韩某某左腿部致其腓骨骨折。经鉴定,韩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网上核查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甲、韩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刚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1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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