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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9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0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0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因被害人姜某某夺走其女朋友随怀恨在心,便准备了一把菜刀放在其随身的背包内。当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姜某某,便拿出该菜刀将被害人姜某某的颈椎、右肩、右上臂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然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范某某意识到其违法行为便返回案发现场,并找到附近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后民警在该现场附近缴获该菜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辨认;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及辨认;3、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4、缴获的菜刀及其照片;5、伤情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处警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情况说明》; 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8、涉案现场、讯问视频光盘4张;9、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涉案收缴的菜刀一把由侦查机关保存。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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