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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冲突打斗,致李某某倒地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7月30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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