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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7********,汉族,不识字,家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后范某某手持干木棍掇指李某某胸部,李某某手持木条还击,范某某用木棍朝李某某左大腿击打一下,木棍断为两截,李某某手持木条追打范某某左大臂、右大腿、臀部等部位。范某某心生义愤,从地上抱起一石块扔向李某某,将李某某头部右侧砸伤。经宁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部损伤致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李某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范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范某某家属向李某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华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1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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