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村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1时许,在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办事处**石料厂,因被告人范某某认为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摁喇叭并辱骂,遂用手击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导致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范某某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埠村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22055****);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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