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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8吉林省农安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2019年11月26日上午8时许,在农安县伏龙泉镇西街自己经营的饲料店附近,因与同行尚某某存在矛盾而发生口角,后范某某用木把铁锹将尚某某左侧后背、头部、手部等部位打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孙某某证言;

4.被害人尚某某陈述;

5.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文书;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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