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8吉林省农安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2019年11月26日上午8时许,在农安县伏龙泉镇西街自己经营的饲料店附近,因与同行尚某某存在矛盾而发生口角,后范某某用木把铁锹将尚某某左侧后背、头部、手部等部位打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孙某某证言;
4.被害人尚某某陈述;
5.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文书;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