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辛集市****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3月1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范某某系叔嫂关系,杨某某与父母共住一院。因范某某对其公婆及杨某某有家庭矛盾,2020年1月24日2时许(农历腊月二十九晚上),在辛集市**镇**村杨某某家门口,范某某为泄私愤持打火机、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将杨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江淮牌汽车烧毁,随后范某某打110投案自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汽车价值8250元。案发后,范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书,被害人对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打火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谅解协议书、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