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退役军人,*公司(原*厂)在职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街*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19日9时许,范某某来到*公司,用脚踢毁公司售楼部大厅沙盘上的建筑模型等物品。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890.00元。
二、2020年9月6日17时40分许,范某某来到*公司,用手将物业的桌子掀翻,并对办公桌上的座机电话、电子计算器、水杯等物品进行砸毁。
三、2020年9月8日9时许,范某某来到*公司,打砸损毁公司售楼部大厅内的五个售楼展示模型、一尊白马落地灯具、一个花盆等物品。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56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司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到案经过;*文件、*公司文件;*公司关于范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都匀市人民政府沙包堡办事处关于范某匀有关问题及诉求研判协调会会议备忘、中共沙包堡办事处工作委员会关于范某某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函;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审查情况;*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权材料;视频截图;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情况说明;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官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帅燃
检察官助理:汪艳清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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