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敲诈勒索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排**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1月2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承包了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的三个废弃大坑,其中一个最大的坑与张某甲、张某乙父子经营的**煤矿机械配件厂相邻,且该大坑南侧的土路为进出该厂的唯一道路。后范某某以平整该大坑为由,将大坑南侧进出该厂的道路用砖块、沙子封堵,致使进厂车辆无法通行,并以此种方式迫使张某甲、张某乙父子以3万元价格与范某某签订了该大坑的承包协议,并口头向范某某承诺可以借用该厂的地方和设备。在张某乙给范某某转账3万元之后,被告人范某某仍以给付价格太低、向政府部门举报该厂非法占地为由,继续向张某甲、张某乙父子索要钱财6万元,后经人调解为4.5万元,但张某甲、张某乙父子未支付该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范某某敲诈勒索4.5万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6月25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及证据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