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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现住绛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绛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现住绛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多次驾驶一辆套牌陆风越野车(套牌号有晋L****8、晋L****3、浙A****1、京Q****5、京Q****A)盗取多辆停放在河津、襄汾等服务区及高速口的大车柴油。其中: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取了王某甲、乔某某停放在河津服务区货车的柴油,价值4500余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栾某某停放在河津服务区货车的柴油,价值1800余元。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了宁县兴泾县司机马某某停放在河津服务区大货车内的柴油,价值1000余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亓某某停放在襄汾服务区三辆大货车(车牌号为豫H****8、豫C****7、豫H****6)内的柴油,价值3900元。

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李某甲停放在襄汾西服务区的两辆半挂车(车牌号为豫E****8、豫E****8)内柴油,价值合计5000元左右。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停放在河津服务区的两辆大货车(车牌号冀J****5、冀J****3)的柴油,价值1000余元。

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驾驶改装过的陆风越野车行至襄汾西服务区,欲实施盗窃时被襄汾县公安局南辛店派出所巡逻警车发现,二人随即驾车逃窜。

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翟某某、张某甲停放在襄汾西服务区的三辆大车(车牌号晋K****8、豫H****8、豫H****7)内的柴油,价值410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雷某某、邓某某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为晋M****2、赣H****6)内的柴油。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为苏F****6)内的柴油。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杨某乙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为苏C****0)内的柴油。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王某乙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为鲁C****6)内的柴油。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张某、张某停放在河津服务区的大货车内的柴油。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驾盗窃张某乙停放在河津服务区的大货车内的柴油,价值1500元。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驾盗窃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为豫H****1)的柴油。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驾盗窃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为晋D****2)的柴油。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邢某某、卫某某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两辆大货车(车牌分别为津A****9、津A****8)内的柴油以及一辆车牌号为京A****1的大货车。

2019年4月21日,范某某、杨某甲盗窃姜中海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冀J****8)及景某某停放在襄汾服务区的大货车(车牌号冀J****7)内的柴油。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李某停放在襄汾服务区货车(车牌号沪E****3)内的柴油。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王某丙停放在襄汾服务区货车(车牌号鲁P****1)内的柴油。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曹某某停放在襄汾服务区货车(车牌号豫A****E、豫A****E)内的柴油,价值65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窃王某停放在襄汾服务区货车(车牌号陕J****4)内的柴油,价值1800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盗窃孟某及刘某甲停放在此货车(车牌号分别为豫C****1、豫C****1)的柴油,总计价值6000元。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撬开一辆停放在乡宁服务区的大车油箱盖(车牌号晋K****7),尚未开始抽油时,被服务区安保人员王某丁发现,二人随即驾车逃窜。

同时查明:2016年11月27日早6时30分左右,被告人范某某、李某(已判决)盗窃候某停放在绛县二里半卓达汽贸门口货车(冀F****2)的柴油。

201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李辉盗窃停放在绛县横水镇高速口北中石化加油站处的五辆大车内的柴油合,其中包括李某乙(豫D****6)和张某丙(蒙C****9)的货车。

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刘某乙(已判决)在绛县高速引道盗抽闫总利停放在路边的豫GB***9半挂车油箱内柴油200升、盗抽李某丙停放在路边的豫HD***9半挂车油箱内柴油200升,后二人又驾车到绛县横水老收费站附近盗抽刘某丙停放在路边的晋M****8半挂车油箱内柴油260升、安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3半挂车油箱内柴油230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陆风越野车、水泵、撬棒等物证;2.户籍证明、作案车辆活动轨迹表等书证;3.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经审查,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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