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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赣F*****的江铃牌小型轿车,从乐安县城**小区沿外环路往乐安县城**小区方向行驶,行至东环路**公园路段,撞到行人陈某某,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左侧颈部创口致颈左侧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拔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又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成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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