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物流西40米处时,与自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063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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