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星溪乡**村**号,现住政和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其妻子肖某某在政和县西门一店铺吃夜宵并饮酒后回家。次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从家中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门南庄路往南门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大街大樟树下路段被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民警将范某某带至政和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8.8mg/100ml。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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