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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16日被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范某某与李某、黄某某、陈某等人在乐安**城KTV一楼包厢内唱歌、饮酒。过程中,范某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双方拉扯在一起,并使用干粉灭火器喷向李某。

当日23时左右,KTV负责人郑某某报警,乐安县公安局民警许某某带领辅警曾某某、万某某、彭某某处警。许某某带领辅警进入KTV包厢。被告人范某某见到民警后,拿起一红酒玻璃瓶在桌上敲碎,手持半截尖锐的碎玻璃瓶冲向民警,民警见状向后撤退。范某某追至一楼楼道拐角处时,被陈某等人控制,随后被民警带至鳌溪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李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以暴力手段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建成

检察官助理:曾艳群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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