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居委会**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1月1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11日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7月3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经过英德市城南裕光路和浈阳路交界处的一间摩托车车行时,发现车行门口有一辆全新男装二轮摩托车的车钥匙没拔,于是趁被害人蓝某某不备将该摩托车盗走,后驾驶该摩托车回到其英德市清远市东华镇渔湾的家中供其本人使用。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范某某将所盗窃的摩托车开到英德市东华镇的某摩托车维修档借用工具后亲自将盗窃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磨掉,并装上假车牌粤YR6368。2020年1月15日,范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英德市公安局传唤时,骑行该摩托车到派出所后被扣押。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被盗全新男装二轮摩托车入货价为人民币3500元(币种,以下皆同),被害人蓝某某称该摩托车的市场销售价为3800元。该摩托车起获后已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4月26日,范桂青(范某某弟弟)赔偿了蓝某某3300元并与蓝某某在本院见证下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
2.书证:治安监控截图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范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巫飞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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