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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7********,汉族,非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建瓯市七里街附近一五金店、网上购买了射钉器一把、无缝钢管一根、瞄准器一个等物。后被告人范某某将射钉器、钢管和瞄准器进行改装成一把射钉枪。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改装的射钉枪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口头至建瓯市公安局徐墩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检察官助理:周茂旺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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