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街**巷**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767****。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雇请砍伐工到其承包的佛冈县迳头镇楼下村委会大窝笃山场,超出其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砍伐该山场林木,并将砍伐后的木材运输至**板厂贩卖。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范某某滥伐佛冈县迳头镇楼下村委会大窝笃山场面积为1.8533公顷(27.8亩),滥伐树种为桉树,滥伐蓄积7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2.邝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达79.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范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12月7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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