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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7********,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登封市**镇**村自家门口因建房问题与被害人范某某、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范某某用铁锨将被害人范某某头部、程某某头部及腿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某某头部及肢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证言;4、辨认笔录;5、相关书证;6、相关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慎书渊

                                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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