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公诉刑诉〔2015〕337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3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太原市**局**分局**所**,住太原市**街**号(户籍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户)。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侦查部门于2015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系太原市**局**分局**所**,具体负责对属地重点企业检查、按照程序规定组织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2011年以来,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村民吴某某,在**村**街**号自家住房内长期无照经营网吧。被告人范某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其所属专管区域内长期存在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未进行有效监管,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没收、取缔等措施,放任吴某某非法经营。被告人范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依法查处取缔该网吧,致使该网吧在2015年5月26日非法经营的过程中,造成上网人员王某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隆
2015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351****;
2、移送:侦查卷贰册,散材料拾贰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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