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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组,无业。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6年3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11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7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2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8时左右范某某来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凤台路交口某超市,在OPPO手机店内,趁周围无人拿走柜台上一部黑色OPPOR11牌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14元。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某商场五楼华为专卖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展示柜内一台华为P40手机盗走,随后在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将盗窃所得手机作价200元变卖给董胜。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312元。

2020年6月5日,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2018年犯罪事实并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侦查机关已查获被盗华为P40手机,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董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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