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1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先后进入聊城市茌平区德福轩饭店、全福人家饭店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聊城市茌平区文化南路万家乐超市内盗窃现金、香烟等物品一宗,涉案金额1400余元。
3、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聊城市茌平区文昌街优乐购超市内盗窃现金、香烟等物品一宗,涉案金额4200余元。
4、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聊城市振兴东路俊刚超市内盗窃现金、香烟等物品一宗,涉案金额6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婷婷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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