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区**乡**村**号。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5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骑驶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崇明区**乡**村**号被害人顾某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250元及价值人民币480元的黑色手机一部。
2.2020年5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骑驶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崇明区**乡**村**号被害人黄某某家,钻窗入室,发现被害人家中有人后,即逃离现场。
2020年6月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退赔人民币213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被告人范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到案后的供述等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范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33元已发还被害人顾某某。
4.收据一张,证实被害人顾某某收到被告人范某某家属赔偿款二千元。
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黑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0元。
6.现场勘查笔录两份,分别证实现场位置、现场勘查到的痕迹等情况。
7.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7日凌晨,其位于上海市崇明区**乡**村**号的家中,被窃人民币1340元左右及一只黑色小米手机。
8.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1日5时30分许,其起床后发现新北村952号家中卫生间的窗户被破坏了,马桶上有一个脚印,其怀疑小偷进来过。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7日早上,其因生病需要看病,从工友范某某处借到人民币600元。
10.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入户盗窃、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媛媛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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