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52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6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诈骗行为,于同年6月2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至同年7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10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谎称树木归自己所有,将韩某某家种植在临泉县**镇**庄的40棵杨树中16棵以2460元价格卖掉,16棵树木被收树人砍伐运走。范某某因此事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后,同年6月21日又将韩某某家该处剩余24棵杨树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收树人柳某某,柳某某在砍掉3棵后被韩某某家人发现并阻止。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19棵树木价值共3054元(第一次被盗走16棵杨树价值2555元,第二次被砍掉3棵杨树价值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5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页、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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