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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早晨,被告人范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道**段**号**栋**号宿舍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钱包盗窃,钱包内有现金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随后,范某某持盗窃的工商银行卡在公兴街道成都农商银行营业点ATM机上将卡内3500元盗取。经查实,案发后范某某已赔偿陈某某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8月13日

附:1.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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