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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范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因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六人系去泗阳县爱园镇实施盗窃,仍开车帮助他们至泗阳县爱园镇花园口西边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窃取服装店内衣服、裤子、鞋子等物品,后又开车带他们至爱园镇被害人陈某某手机店门市,通过砸玻璃的方式窃取店内金立F6L手机一部、金立S9L手机一部、金立S10CL手机一部、金立S10BL手机一部、金立S10L手机一部、金立M7L手机一部、OPPOA3手机一部、0PPOA5手机一部、0PPOR17手机一部,VIV0X2I手机一部、VIV0X23手机一部,VIV0NEX手机一部,0PPOR15手机两部、三星A5100手机一部及品牌不详手机五部,经鉴定,上述15部手机共计价值21053元(不含未经鉴定物品)。

另查明:被害人相关损失已被依法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众兴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1981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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