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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水电工,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范某某因嫖娼,于2020年4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曾因嫖娼,于2020年12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永福华府小区西侧路边,盗窃路边未使用的电缆线18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3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现金人民币639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缆线等物证(照片);

2.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单位)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1128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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