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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村**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陈丰村王家庄境内,窃得该村集体所有的朴树11棵、构骨树1棵。经鉴定,上述树木价值共计人民币9850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被盗树木种植于其苗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保证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邬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丹徒区林业技术指导站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测量笔录;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来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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