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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村,住宜阳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上午12时许,宜阳县**超市员工卫某某在理货时,将自己的iphone11手机放在附近冰柜上。被告人范某某在购物过程中,乘被害人卫某某不备,将其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959元。案发后,被害人已将被盗手机领回,并与被告人范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卫某某陈述;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范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罚金6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战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伊川县**乡**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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