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在**县**镇**卫生院附近将该镇**村村民宋某某停放的蓝色千家乐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骑行至该镇**街东大桥将该车停放路边,将该镇**村村民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骑行至该镇**街**大药房附近将该车停放路边,将**县***镇**村民张某某停放在药房门前的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骑行至该镇***购物中心附近将该车停放路边,将该镇**村村民吴某停放在购物中心门前的粉色新蕾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四辆电动车总价值4450元。

案发后,社旗县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四辆电动车发还给四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等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