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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三明市**县**镇**街**号,户籍在福建省三明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故意伤害于2015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于同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期限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屏南县**镇**路**号“**”母婴店门口的摇摇车硬币储蓄箱,盗得储蓄箱内硬币共计33元。

2、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宋某甲摆放在屏南县**镇**路**号便利店门口的两台摇摇车硬币储蓄箱,盗得储蓄箱内硬币共计235元。

3、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宋某乙摆放在屏南县**镇**路**号“**”便利店门口的摇摇车硬币储蓄箱,盗得储蓄箱内硬币共计181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屏南县古峰镇动力网吧内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范某某身上扣押人民币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乙、宋某甲、陈某某等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4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有故意伤害、吸毒的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违法人员信息表》壹份,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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