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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200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焦作市马村****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0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范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超市便利店内,将放在此处的被害人边某某的一件内装1瓶Detaille香氛身体乳的快递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8元。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2020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超市便利店内,将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吴某某的一件内装1套优时颜洁净补水套装的快递和被害人许某某的一件内装1套屈臣氏MPG弹力素的快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259元和人民币45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3.2020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超市便利店内,将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件内装1瓶魅可定制无暇粉底的快递和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件内装1瓶haa神经酰胺糖脂多重修护精华肌底液的快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320元和人民币104元。现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4.2020年11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超市便利店内,将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崔某某的四件快递盗走,内装1件盐津铺子憨豆先生沙琪玛、3瓶澳大利亚swisse儿童复合维生素、1瓶swisse钙乐高儿童钙,被告人范某某携带被盗物品行至该便利店门外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41元。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边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5.​ 搜查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焦作市马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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