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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小区**网吧内,盗得该网吧内32寸的一体机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民警抓获。被盗物品被销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剑

2018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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