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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层**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盒马鲜生丽泽桥店内,以在自助结账机上不扫码的方式,窃取超市水果、饮料、日用品等商品,共计10余次。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盒马鲜生大成路店内,以相同的方式窃取店内商品时,被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商品共价值人民币799.27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盒马鲜生购物小票、失窃物品清单及报价单、盒马鲜生大成路店及丽泽店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张某某、邸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姚某某、张某某、邸某某对范某某的辨认笔录、对范某某现住址的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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