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将张某某晾晒在门外的女式黑色长款羽绒服偷走。
2、2018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路,将牛某某晒在门外的都彭牌藏青色羽绒服和黑色裤子偷走。
3、2019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先后将杨某某、吕某某分别晾晒在门外的黄色高领长毛衣和男士黑色夹克偷走。
4、2019年12月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步行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将杨某某晾晒在门外的儿童马甲偷走。
2019年12月10日,范某某被南阳市公红泥湾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2.受害人张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陈述;3.视频资料;4.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广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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