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7831987********,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现住址寿光市**小区。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幸福路与广场街北角处,盗窃张某某的名顶牌二轮电动车及电动车上的代驾包,充电宝,速干上衣,小音响等物品,经鉴定盗窃的物品价值2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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