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路**巷**号,现住址山西省文水县**镇**村**路**巷**号。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16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茶座**楼**号,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舞台旁边凳子上的咖啡色挎包盗走进入厕所内,被告人将挎包打开,包里放有被害人王某某的oppoA7手机一部(鉴定价格630元)、钥匙一串、1300元现金,被告人将13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其余物品丢弃。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厕所内发现其挎包及手机。作案后,被告人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盗窃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等;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讯问笔录;4. 鉴定意见: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等;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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