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安丰镇某某村。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29日释放。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钱荣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东台市金东广场、长青瓜果市场、朝阳市场、东关菜场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先后盗窃作案5次,窃得人民币、香烟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2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东台市东台镇金东广场,乘隙窃得钱某某的苏JS****汽车后备箱内软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东台市长青瓜果市场南侧“东进汽修店”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张某某的苏J0****汽车内人民币88元及口罩2只。
3.2020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东台市朝阳新村B区9号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何某某的苏J8****汽车内人民币2203元。
4.2020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东台市东关菜场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梅某某的苏J1****汽车内玉溪香烟2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元。
5.2020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东台市范公南路“东进汽修店”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张某某的苏J0****汽车内人民币1603元。
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梅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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