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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范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5********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12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范某某多次至本市崇川区、港闸区,通过推行他人未上锁电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062元。

1.2019年9月2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至本市崇川区外环西路**小区楼下,窃得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未鉴定)一辆(已行政处罚)。

2.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至本市港闸区**广场**店面旁,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633元的雅迪牌豪战款电动车一辆。

3.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至本市港闸区**广场**酒店旁**电动车店面前,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587元的雅迪牌豪战加长款电动车一辆。

4.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至本市崇川区外环西路**号路边,窃得一辆价值人民币842元的爱俊达牌电动车(该车未能寻找到被害人)。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电动车由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等物证;

2.侦查机关调取的由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提供的购买电动车收据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6.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调取的由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广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兴宝

检察官助理:蒋群

2020年7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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