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东里庄乡大石家庄村**街**号,现住**。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在河北**速运公司石家庄燕都**城网点,趁快递员曲某某进屋打包快递件之际,从其快递车上盗窃装有三部苹果手机的快递件,并通过朋友李某甲以31000元的总价售出,所得赃款主要用于偿还赌博债务。经鉴定,三部被盗手机总计认定市场价格33016元。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了河北顺丰速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快递单照片,拼多多订单,手机发票,手机设备信息截图,顺丰公司报案材料、快递详情,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党某某、黄某某、于某某、单某某、田某某、贾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微信交易及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及转账记录,全额退款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娟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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