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98号
被告人范某乙,曾用名范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自报),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具体不详),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范某乙多次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带盗窃施工现场里的槽钢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范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谢某某所负责的宝安区**路应急工程工地,用该三轮车将工地上的多根槽钢运走并变卖得款。经鉴定,被盗20#b型号槽钢共计28米,价值人民币2551.92元。
2、2020年5月4日凌晨4时许,范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赵某某所负责的宝安区**区**路与**大道交界处的施工现场,用该三轮车将工地上的电线、管材(无法鉴定)运走并变卖得款。
3、2020年5月16日凌晨4时许,范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杨某某务工的宝安区**路与**路交界处路边工地,用该三轮车将工地上的多根槽钢运走并变卖得款。经鉴定,被盗20#a型号槽钢共计24米,价值人民币1924.56元。
2020年6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镇南派出所根据视频研判,在深圳市南山区**村将范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监控录像、销赃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3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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