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本辖区薛峰社区**栋**单元**寝室中将合住的被害人陈某某的车钥匙盗走后,下楼将其车牌号为鄂L****1的红色东风风光560牌SUV汽车盗走,并偷走车内的一块卡西欧牌手表。随后被告人范某某将上述车辆以50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花用。经鉴定,被盗车辆及手表价值44300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车辆及手表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二手车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行驶证复印件、被盗窃机动车上网审批表等书证;2.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汉价认定字(2020)0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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