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00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份的一天,同案人何某某、袁某某等人与被告人范某某经商议后决定盗窃药品牟利,所得众人平分。其中,同案人何某某、袁某某等人负责盗窃药品,被告人范某某则负责销售盗来的药品并预支盗窃开支。具体分述如下:
1、2000年4月15日凌晨,同案人袁某某、朱某甲、何某某至汝城县三星医院盗走药品十余件。之后,由被告人范某某对盗来的药品进行清点登记并销售。经鉴定,此次盗得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8646元。
2、2000年5月1日凌晨,同案人袁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至桂东县沙田卫生院盗走药物20余件。之后,由被告人范某某对盗来的药品进行清点登记并销售。经鉴定,此次盗得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1964元。
3、2000年5月4日凌晨,同案人袁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至宜章县里田中心卫生院盗走药物20余件。之后,由被告人范某某对盗来的药品进行清点登记并销售。经鉴定,此次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63354元。
4、2000年5月12日凌晨,同案人袁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至江西省崇义县古亭卫生院盗走药物20余件。之后,由被告人范某某对盗来的药品进行清点登记并销售。经鉴定,此次盗得的药品价值人民币38236元。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共参与盗窃4次,盗得药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52200元。
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汝城县**镇**村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药品登记清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源
检察官助理何红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_、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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