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榆中县中**乡**村**社**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28分,被告人范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二号楼四楼神外科楼道内,趁赵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赵某某装在其裤子右侧口袋内的华为牌mate20型(128G)蓝色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45分,被告人范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二号楼二楼急诊科34床,趁樊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樊某某放在枕头旁的OPPO A5(64G)红色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9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可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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