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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工业园区**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范某某携带钳子、起子等工具,到蒙城县**、**等在建工地,盗窃工地内电线共计17次,窃得各种规格、材质电线共计429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87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一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楼楼梯处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100米。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一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楼楼梯处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100米。

3.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工地,盗窃工地内**号楼2.5规格铝芯电线约300米。

4.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工地,盗窃工地内**号楼**楼墙内2.5规格铜芯感应灯电线约150米。

5.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工地,盗窃工地内**号楼**楼墙内2.5规格铜芯感应灯电线约150米。

6.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室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200米。 

7.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室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200米。 

8.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期工地,盗窃工地内21栋3单元306室墙内4.0规格铜芯电线约200米。

9.2020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一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室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350米。

10.2020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一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室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600米,盗窃4.0规格铜线电线约260米。

11.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期工地,盗窃工地内**号楼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160米。

1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室墙内4.0规格铜芯电线约200米。

13.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室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200米。

14.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期工地,盗窃工地内**栋**单元**室墙内4.0规格铜芯电线约200米。

15.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工地,盗窃工地内**号楼5层以下房间墙内2.5规格铜芯电线约225米、4.0规格铜芯电线约225米。

16.2020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工地,盗窃工地内在建食堂**楼东侧房间内2.5规格铜芯线约250米。

17.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工地,盗窃工地内在建食堂**楼西侧房间内2.5规格铜芯线约220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6.鉴定意见:蒙城县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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