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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范某某(别名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储某某(别名某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7月被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一年九个月劳动教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王某乙(2020年1月22日因病去世)在其开设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号楼**层的“***”会所内,对不特定社会人群进行高利放贷,月息高达三分至一角(3%-10%),另有“砍头息”,“逾期费”等名目,每人借款金额从几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为保证每月能够按时收取本金或利息,王某乙组织雇请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等四人及王某丙(另案处理)、董某某、闫某某、王某丁等亲属或社会闲散人员对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滋扰、威胁、跟踪贴靠、拘禁、殴打等方式进行逼债。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或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韩某某找王某乙借款15万元无力偿还后找冯某甲作担保,后王某乙派王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等人跟贴冯某甲逼债,当晚王某丙和范某某等人在冯某某位于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家中过夜。第二天傍晚,因冯某甲担心王某丙等人影响家人到白浪****住宿,王某丙、范某某继续跟贴冯某甲住进该招待所,直到第三天下午,冯某甲被迫同意替韩某某偿还15万元的本息,写下分期两年还款的承诺书并按期还款。

2、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乙把债务人庞某某通知到***要账时得知庞某某做生意被骗,还不上100万元的借款,遂指使王某丙、阮某某及被告人范某某不间断跟贴庞某某逼债,当晚到庞某某位于茅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睡觉。第二天至第三天,庞某某在家中连续三次报警称被该三人滋扰,其中第三次于凌晨1点多报警后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协商未果,王某丙等三人继续跟贴庞某某到其家中。庞被跟贴后借50万元还给王某乙,仍被继续跟贴。之后庞某某受邀到房县演出唱歌,王某丙、范某某全程跟贴庞并免费吃住,第二天返回十堰继续跟贴庞某某。又过了一两天,庞某某无奈逃到江苏躲避两个月并筹到剩余欠款后才回十堰,前后连续被跟贴至少五天。

3、2013年12月5日下午五时许,王某乙为找冯某乙逼要20万元的欠款,指使王某丙、被告人范某某等三名男子到冯某乙前妻黄某甲位于茅箭区**街办***街**号***单元**室的家中逼债,冯某乙不在家中,黄某甲拿出房产证、离婚证等解释冯某乙的借款跟其无关,房产属黄某甲个人所有,并劝王等三人离开未果,王某丙等三人在其家中吃住,直到第三天上午10时,黄某甲报警,王某丙和另一男子离开,民警出警登记范某某身份并将其劝离。

4、2014年底,吴某某找王某乙借款10万元,月息按5分计算,并找鲍某某作担保人。2016年元月的一天,王某乙把鲍某某叫去***并称让鲍某某替吴某某还债,鲍某某不同意,王某乙遂指使被告人王某甲24小时不间断跟贴鲍某某逼债,跟着去鲍某某的工作单位,跟着住在鲍某某家中,连续跟贴七天左右,直到鲍某某按王某乙的要求上交1000元罚款,才让王某甲停止跟贴鲍某某。后鲍某某被迫替吴某某多次向王某乙支付利息,直到鲍某某去外地工作后不再付息。

5、2015年7月20日晚上,王某乙为找被害人李某甲逼要借款和赌债共计38万元,带领被告人储某某、何某甲及王某丙在郧阳区海事局路边找到李某甲,王某乙用手掐李某甲脖子并让同伙把李某甲按进车内强行带回十堰。车行至十堰市郧阳区**路段时,李某甲称脖子疼,王某乙调头把李某甲送回其住处,后安排王某丙跟贴李某甲。次日起,李某甲到郧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乙又指使董某某、阎某某、被告人何某甲等人到医院看守李某甲两三天。

2015年7月26日下午,李某甲被迫让其儿子李某乙到“***”内跟王某乙见面协商债务,当晚王某乙指使董某某跟贴李某乙逼债,董某某跟随李某乙到其位于***小区的住房内睡到第二天上午,之后乘坐李某乙驾驶的比亚迪S6越野车(鄂C****7)去外面筹钱未果。当日18时许,董某某跟贴李某乙来到***小区路边,王某乙指使被告人何某甲赶到和董某某一起跟贴李某乙并提出扣车和写“条子”要求,李某乙未同意,双方在路边僵持等待。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赶到继续要求扣车,李某乙被迫交出车钥匙,范某某将李某乙持有的比亚迪S6越野车开到****小区交给王某乙。22时许,董某某和何某甲把李某乙带到会所见王某乙,直到按王某乙要求写一份虚假抵押该车的字据,才让李某乙独自离开;

2015年8月的一天傍晚,王某乙指使被告人储某某等人在“***”内看守李某甲至第二天下午,随后指使储某某等人将李某甲带至朝阳路派出所大厅,王某乙、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董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派出所大厅交换跟贴看守李某甲长达三天四夜。直到2015年8月14日晚上,李某甲悄悄用手机向民警救助,后民警以执行公务为由用警车将李某甲安全送走。

2016年2月3日19时许,王某乙伙同被告人储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等人在***向李某甲逼要欠款未果,王某乙遂指使王某甲把李某甲拉到一间小黑屋里对其殴打,后王某乙威胁称要将李某甲带到黄龙水库喂鱼并抢走其手机,让范某某、王某甲、储某某、何某甲把李某甲拉出去强行带上轿车内,由范某某驾车沿**路、**路、**路开往张湾方向,李某甲在车内反抗被其他人按住手脚。车行驶到****大道时,范某某调头把车开到***路派出所路边停留,继续跟贴李某甲至次日凌晨0时许,后李某乙赶到将李某甲带去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底至2016年期间,在夜间甚至凌晨左右时间,王某乙多次带领或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以及董某某、闫某某等人到李某甲女儿李某丙位于****小区**栋**单元**室的家大声敲门,找李某丙讨债。前期王某乙以语言威胁的方式逼迫李某丙写下替李某甲还款38万元的承诺书。没过几天,该承诺书被复印多份张贴在李某丙家门口和墙壁上。有一次,王某乙等人讨债时,李某丙母亲黄某乙拿菜刀站在门口阻止王某乙等人进屋,王某乙等人强行进门并夺刀造成黄某乙手指被划伤。此后,王某乙打电话以上家里闹事的方式威胁李某丙主动到“***”七八次,对其逼要欠款,并多次按王某乙的要求写还款计划或承诺书,还要求其丈夫杨某某或其哥哥李某乙到场签字,每次时间长达一两个小时。在王某乙和其雇请的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等人逼迫下,李某丙四次向王某乙分别还款1万元,后来李某丙和李某乙拉了56箱茅台系列白酒抵账20万元,但王某乙要求李某丙写下一张酒算抵押不作还款目的的证明。期间,王某乙又多次指使范某某、储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夜间到***小区**栋**单元**室找李某甲讨债。王某乙、范某某、储某某等人的逼债行为致使李某甲、李某丙两家人无法在夜间正常睡觉,严重干扰了两家人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对李某丙造成了巨大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引发李某丙和丈夫杨某某产生家庭矛盾并长期得不到解决,婚姻生活名存实亡,最终导致办理离婚手续。

2017年8月,李某乙跟王某乙商量以之前扣押的比亚迪越野车抵账10万,让被告人范某某找人到李某甲位于郧阳区的一处采石场拉走1000方的石子作价4.2万元对李某甲欠的38万元进行平账。石子拉走后,王某乙不出具总收条,也不归还欠条。2019年2月,王某乙再次以38万元的欠条找李某甲要债被拒,遂委托律师到郧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甲及其一家人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并通知李某甲到场开庭进行了审理。

6、2016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己到***找王某乙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5分,王某己的妻子徐某甲作担保。2016年六七月份,王某己不能按时还息,王某乙多次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彭某某及秦某某(化名李某丁)等人到十堰市茅箭区**医院找到王某己要账,并在王某己下班后将其带到***跟王某乙见面,王某乙趁机对王某己提出逾期一天罚款一千元的费用和找人对借款进行担保,王某己被迫同意并支付几千元罚款。随后,范某某跟随王某己去****一家公司找到王某己朋友杜某某作担保。过了两个月左右,王某乙指使彭某某不间断跟贴杜某某四五天要账。之后有一天晚上,王某乙把杜某某、王某己夫妻叫到***要账未果,王某乙指使储某某、彭某某、秦某某带着杜某某一起住到徐某乙位于**路****小区的家中,当晚储某某等四人就跟着徐某乙到家里吃饭并保持有人和杜某某在徐某乙家中睡觉过夜,直到第三天下午,王某己夫妻借到1.5万元支付王某乙的利息,王某乙才通知彭某某等人从徐某乙家里离开。同年8月底,王某己被迫将其父亲所有的一套房子卖掉偿还王某乙的本息。同年9月,徐某乙因王某乙经常找其夫妻二人催债并派人进住其个人所有的房子里,且发现王某己私下借债较多,与王某己产生重大矛盾最终离婚。

7、2017年2月份开始,被害人余某某找王某乙借的10万元(月息5分)不能按时还息,王某乙遂多次打电话通知余某某到***打电话借钱,其中有几次从下午三点左右直到晚上10点左右。余某某在***打电话多数借不到钱,王某乙就会侮骂余某某,有时会命令余某某蹲在地上,其中有一次王某乙踢踹余某某头部致其倒地。

2017年五六月份开始,王某乙多次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以及王某丁、秦某某、黄某某(在逃)等人到余某某位于**路**小区**单元**室的家中讨债,时间持续几个小时甚至到第二天上午,期间有讨债人坐在客厅沙发上抽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储某某和秦某某对余某某进行过侮骂,有一次储某某故意踢倒垃圾桶致使垃圾都撒出来掉地上。期间余某某为还王某乙的利息,无奈向储某某、秦某某等人借钱还给王某乙。

2017年夏天的一天,在王某乙指使下,被告人范某某到余某某家当着余某某的面强行将门锁换掉并不给余某某新钥匙,致使余某某出门后无法回家,当晚只能到其父亲家睡觉。

2017年11月22日下午5时许,王某乙打电话让余某某和其前妻被害人江某某一起赶到***,王某乙、范某某等人让余某某在***会所内重新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让江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被拒,有人威胁称“不签字就不让走”,江某某被吓哭。后在王某乙、范某某唆使下,江某某被迫在10万元借条上签字后才离开。

2017年9月开始,江某某为了方便照顾小孩与余某某同居后怀孕并准备复婚,后在王某乙、范某某、储某某等人逼债下,最终放弃复婚念头并到医院打胎。直到2018年期间,储某某仍多次给余某某、江某某发侮骂或威胁的微信或短信。

综上,王某乙为获取高额利息和本金,长期雇请纠集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等人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多次实施滋扰、辱骂、威胁、跟贴、拘禁、殴打等逼债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该团伙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甲伤情照片两张及签字的借条、还款计划书若干、被害人余某某及证人江某某与被告人储某某的聊天记录、王某乙放贷的笔记本照片若干、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王某庚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王某己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徐某甲、江某某等人及被害人李某甲、王某己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为索取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多次采取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开永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储某某、何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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