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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3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乡**村**街**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与代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组建山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单中心,并租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作为报单场所,以**报单中心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范某某担任报单中心负责人,负责宣传、讲课、发展下线、收取报单款和排列下线等事项,李某甲担任财务主管。该报单中心以推销汽车为名,参与者缴纳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同)报单即成为会员并可发展下线,按照1变2,2变4的顺序组成层级,第8个会员报单后,第一个会员可以出局,领取价值85800元的汽车,或者领取70000元的现金,出局后可以复投,复投每单5000元,继续发展下线,等待下次出局获利。截止案发,在该报单中心报单的参与传销人员中共有88人报案,合同金额2412000元,实际损失19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高飞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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