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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组织卖淫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35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号***介绍失足妇女张某某到嫖娼人员徐某某居住深圳市宝安区**楼**房**,后二人在付了嫖某某后因故未能完成性交易。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号Fan***介绍失足妇女陈某某珍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酒店**房卖淫,陈某某珍准备和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5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锋、陈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号注册信息、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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