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号***介绍失足妇女张某某到嫖娼人员徐某某居住深圳市宝安区**楼**房**,后二人在付了嫖某某后因故未能完成性交易。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号Fan***介绍失足妇女陈某某珍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酒店**房卖淫,陈某某珍准备和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5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锋、陈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号注册信息、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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