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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市**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故意编造内容为“各位同学注意了!今日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确认一例,要做好个人防护!并提醒家人!”的虚假疫情信息,通过手机发布到名为“2020年1月3日聚会圆满”的初中同学微信群内。被告人范某某编造的该虚假消息后被广泛传播,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府井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涉案手机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范某某使用的手机;2.书证:王府井百货公司出具的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蓉蓉

书记员:俞凯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共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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