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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职务侵占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范远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远标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范远标在任华蓥市**有限公司招商经理期间,在负责该公司商铺招租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私自收取商户邓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王某甲租赁门市的保证金、租金、管理费等共计258183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以及还账,后被告人范远标的上述行为被公司发现并被要求返还相关款项,范远标于2018年5月19日向公司退还20000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刘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吕某某等人商铺租赁合同,范远标的劳动合同书、入职表、工资条、招商提成等,王某甲、江某某、胡某某、范远标、邓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等人自述材料,华蓥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等,王某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范远标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邓某某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复印件,江某某银行卡复印件、交易短信、收条,吕某某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胡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刘某某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刘某乙提供的委托书、电子回单、民事调解书等,华蓥市**服饰店登记信息,华蓥市**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范远标前科材料,胡某某在中国银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邓某某财产查询情况,王某甲、刘某某、吕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提取笔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刘某乙、王某乙、邓某某、胡某某、江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远标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邓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远标利用担任公司招商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收取商户的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等款项并据为己有,数额达2581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远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远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远标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远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远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江琴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范远标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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