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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于2019年9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范某某得知陈某某(已判决)说“范某某是个鬼仔仔”的话,就通过QQ聊天要找陈某某的麻烦。范某某纠集了罗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陈某某告诉了王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潘某某(外号“老某某”),双方约定到**镇**工业园的“**酒店”地段处理此事。当晚21时50分许,范某某一方与王某某一方都准备了管杀开车赶到“**酒店”地段,当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下车向范某某一方车辆走过去时,范某某一方的人就从汽车后备箱拿出管杀朝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三人砍,阮某某(已判决)等人持管杀与范某某一方的人对打,后范某某一方的人打不过便逃跑了。在打斗中,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范某某方两台小车也被砍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龚某某的证言及王某某、阮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罗某乙、杨某某、潘某某、文涛的供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范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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